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会员管理与会员服务工作,完善会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章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普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理事会成员单位分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个人会员须是本会单位会员的各级管理人员,公共卫生领域或其它行业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
(四)遵守诚信自律公约。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诚信自律承诺书、单位简介;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2. 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3. 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职务、职称、学术成果证书和单位推荐意见。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申请单位接到入会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会费;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会员入会申请材料经分支机构初审后报本会会员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指导与协调,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服务内容: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合理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为会员提供相关业务与政策咨询服务;
(三)为会员提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会、研讨会、座谈会、高层论坛、展会等活动机会;
(四)赠阅本会会刊;
(五)在本会网站设置专区宣传会员单位,免费刊登会员单位介绍;
(六)理事会成员单位享有与本会合作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优先权;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员工作部,作为会员服务与管理的常设机构。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同时为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建立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须确定1-2名联系人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当会员单位重要信息发生变动时,联系人应及时登录会员管理系统更新本单位信息。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等重要信息变更时,需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普通会员单位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原则上需入会满1年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提请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后成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单位申请退出理事会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七条 交纳会费是会员按照本会章程须履行的义务。
(一) 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二) 常务理事单位:5万元/年;
(三) 理事单位: 2万/年;
(四) 单位会员:2千元/年。
(五) 个人会员:50元/年。
第十八条 会费交纳:
(一)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交纳时间为全年。
(二)新会员单位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1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三)会费汇至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银行帐户,本会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四) 建立会员单位联系人制度,专人负责会费交纳和协调。
第十九条 确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可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减免当年会费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还适用于公益等有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费实行统一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同时接受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会员退会和违法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